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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市场再获诚信利好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1-21 点击次数: 448次

    《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日前发布。从政府到个人,我国的社会诚信体系渐趋完备。
    诚信自古以来是中华民族修身齐家治国的重要遵循。  在全面从严治党、狠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大背景下,两个诚信指导意见的出台,无疑对以党风促政风、以政风带民风、实现社会风气根本好转具有重要意义。对饱受诚信问题困扰的招投标市场来说也是一大利好消息。
    随着建筑市场竞争日趋加剧,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以及工程建设实施中的违法违纪现象、不重视质量安全管理、企业诚信缺失等问题仍然突出。虽然近年来全国各地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不断进行制度上的创新和改革,对招投标市场强化监管,并将能够用得上的技术手段用到了极致。但围标串标、虚假招标、挂靠转包及部分地区领导干部插手招投标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市场环境存在很多诚信问题,有效的信用平台和诚信管理体系还没有完全形成,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工程招标活动中的不良、不法行为。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个人来说,由于失信不会受到相应的惩戒,因而忽视诚信、注重眼前利益、屡屡违规也就不足为怪。
    政府是社会诚信体系的推动方和守信践诺的责任方,应在诚信社会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采购方面的政务诚信责任制;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探索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
    个人诚信是社会诚信的细胞和基石。政务诚信与个人诚信应形成良性互动。《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尽力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将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古人用“一诺千金”来形容信用的重要性。相信,随着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不断完备,招投标市场种种因不诚信而产生的问题将迎刃而解。